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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金融时报》记者:如果英国不得不参加欧洲议会选举,这将对英国与欧盟未来的关系产生什么影响?英国“脱欧”是否会最终以失败告终?黄俊:许多欧盟国家担心,英国长期处于不退不留的状态会带来欧盟内部的连锁反应。我认为,更大可能是英国不能参加欧洲议会选举。
市场分析师指出,鉴于就业数据靓丽,薪资增速仍高企,那么美联储将坚持其计划,并预期坚实且不断改善的劳动力市场将最终导致工资和通胀上升。此外,稍早美联储鹰派纪要也强化了9月加息的可能,美联储对美国经济的强劲表现以及通胀达目标持乐观立场,认为在经济强劲的环境下需要逐步加息。
但是,随着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构建以及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外资三法”已经很难适应客观需要。一方面,“外资三法”分别对应的不同外资组织形式,相应的政策存在明显差别,而且政策执行过程中因为差异性还产生了不小的主观随意性,由此需要一个基本法将“外资三法”整合与统一起来,从而构筑出一个科学合理的防护型保障和透明性担保的法律体系,同时也便于外商对法规的清晰认知和极大降低市场主体的非商业化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外资三法”中有不少规定需要勘正、空白需要填充。比如“外资三法”中都有“国家鼓励举办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的规定,实际就含有“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的成分,而这一点是国际通行法律规则绝对不允许的,外商投资法必须对其进一步明确与纠正;同样,对于外商再投资行为,“外资三法”中也没有清晰地认定,而且所有国内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相应的说明,对此,外商投资法有必要弥补这一空白点,以更好地鼓励外商持续投资与经营。由此不难发现,外商投资法实际反映出的是我国对外开放法律体系的重构。
三是政府集中力量为金融科技发展补短板,特别是加强政府数据的统一管理及对外开放;四是政府应理性支持金融科技的国际合作,推动“一带一路”金融科技的互联互通。加强国际合作,既有利于中国的金融科技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帮助它们持续保持领先地位,还可以进一步推动金融科技的互联互通。
再次,是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定问题。外商投资法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这符合国际惯例。但根据历史经验,这样的授权与赋能很可能会出现各自为政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甚至还会产生诸如被财政明确叫停的税收减免或返还等特殊优惠政策,如此必然扰乱外商投资法草案所希望构造出的统一化与整体化市场秩序。因此,地方政府的政策促进范围以及幅度大小,需要相关细则做出明确的补充规定与清晰指引。
最后,是外商的司法救济问题。为了确保外商主张与维护自身权利,外商投资法草案提出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但这种投诉处理机制是调解性质还是行政行为?是否其后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需要相关条例与细则作出说明与诠释,以避免投诉工作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认知性误解和执法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